当前位置:数智频道首页 > 头图推荐 > 正文

新能源车电池“缩水”太快,想退车?(2)

法院从多个维度分析:首先,涉案电池在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;其次,争议发生时电池已使用三年,里程接近保修上限的三分之二;再者,至案件审判终结时,电池使用期已近五年且经维修后仍能继续使用。综合来看,客车公司采购电池用于公交车运营的核心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实现。

针对客车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请求,法院认为尤为关键的是,电源公司不仅承认问题,更承诺并有能力通过维修使电池恢复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。在此情况下,若不允许违约方进行补救而直接支持购买方解除合同、要求全额退款,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。在当前电池衰减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克的现实背景下,若将电池衰减的全部风险不加区分地强加于供应方,不仅不公平,长远来看更可能抑制商家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,阻碍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
因此,法院最终认定,电源公司的违约情形尚不足以构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,客车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权不能成立。在法院向客车公司释明相关诉讼风险后,客车公司仍坚持其解除合同及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请。

该案生效后,客车公司后续另行起诉,主张减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,双方服判息诉,电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。

(责任编辑:卢其龙 CN070)

热点推送

本周关注

MORE